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3篇(阳煤三矿8.14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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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3篇(阳煤三矿8.14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1

  屯兰矿“2〃22”瓦斯爆炸事故安全评议

  2009年2月22日2时20分,屯兰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事故经过:2009年2月22日事故当班井下作业人员共有436人,其中事故区域南四盘区96人。2时20分,屯兰矿调度室发现井下瓦斯监控系统信号中断,随即查找原因。2时23分,调度员接到梁家庄风机房值班员汇报:风机房防爆门被吹掉。调度员立即向矿井主值班、党委书记和矿长等进行汇报,矿长在接到电话时指示立即切断南四盘区的动力电源,并下令撤出南四盘区所有工作人员到地面,积极组织自救。事故发生后,屯兰矿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灾指挥部,上报事故情况,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7日13时30分找到最后1名遇难人员遗体,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1、直接原因:屯兰矿南四盘区工作面1#联络巷微风,瓦斯局部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联络巷内的电气开关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瓦斯;爆炸破坏了回风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管路内瓦斯参与爆炸。

  2、间接原因:(1)“一通三防”管理存在重大漏洞。该矿违反作业规程中“局部通风机安放在轨道巷中”的规定。将局部通风机安防在1#联络巷中,由于联络巷微风,导致瓦斯积聚;1#联络巷瓦斯漏检;机电设备管理不力,致使1#联络巷内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失爆;该矿在隐患排查中,未查出局部通风机安放位置与作业规程不符的问题。

(2)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一

  通三防”、机电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致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对屯兰矿安全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屯兰矿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作业规程问题。

  三、吸取教训及采取措施

  1、规程措施贯彻执行不能打折扣,要严格按照规程措施中规定去作业,减少隐患产生,杜绝事故发生。

  2、机电设备管理不能敷衍马虎。机电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要认真落实机电设备包机责任制,定时检查、维护和调整,确保机电设备无缺陷、无隐患运行。

  3、通风系统一定要独立和简化。通风系统越简单就会越安全,回采工作面“Y”型、“U”型通风是最简单的通风方式,是最能控制事故的有效措施。

  4、瓦斯监控系统所定数字要坚定不移执行。严格执行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巷道,回风流瓦斯最高浓度允许为%的规定。

  5、瓦斯彻底抽采是消除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提出的瓦斯治理方针和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做到应抽尽抽、源头治理、不抽不掘、不抽不采、多措并举、抽采达标。

  6、生产系统与布局一定不能过于集中。生产衔接要布局合理,不能集中生产。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2

  珍爱生命 铭记教训 让历史永远成为过去---辽阳灯塔市大黄二矿

“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剖析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几年来,辽宁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面对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生产条件日趋复杂的局面,通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积极进行整顿关闭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2011年全省煤矿生产死亡人数52人,连续3年将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可是,正当我们以坚定信心再创安全生产最佳年的时候,大黄二矿的一声巨响,让我们痛彻心扉,至今心有余悸。22个鲜活的生命瞬间离我们而去,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被事故的阴霾笼罩,日趋改善的煤矿形象惨遭摧残几近倾覆。

  痛定思痛,事故不能白出,漠视生命的肇事者应受到惩罚,不尽职尽责的管理者应受到追究,最重要的是事故的教训我们必须认真吸取,并且时刻反思,不能让历史重演。辽阳灯塔市大黄二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震惊了中央,我们要吸取教训、清理头脑,剖析原因,“亡羊补牢”。下面,我们对“”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行剖析,以此警示今后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时间:2012年3月22日10时40分。事故单位:辽阳灯塔市大黄二矿。

  事故性质: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0万元。

  1.事故单位概况

  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已责令该矿停工,矿井尚未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复工验收。

(一)矿井概况

  大黄二矿位于灯塔市西大窑镇西大窑村。该矿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沈铁夫,两名股东是崔立庆和于桂芳,各占50%股份。矿井始建于2000年,2002年投产,生产能力为2万吨/年。2010年3月,省煤管局批准该矿技术改造立项申请,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

  矿井有一立一斜两条井筒,立井入风,斜井回风,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副井安装了两台FBCZ-4-22型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功率22KW,一台使用,一台备用。矿井总入风量790m/min,总回风量810 m/min。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71B型。

  矿井可采煤层有四层,平均厚度分别为、、和,平均倾角为27°。2010年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t ,绝对涌出量/min。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2012年1月30日,于桂芳和崔立庆决定恢复井下三段绞车道区域巷道的翻修和掘进作业,直至事故发生。

(二)矿井“六证”情况

  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有效期至2012年5月13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煤管局颁发,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辽宁煤监局颁发,有效期至2008年1月15日,到期后辽宁煤监局已收回。

  矿长李世宏的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管局颁发,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矿长李世宏的安全资格证由省煤管局颁发,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沈铁夫的安全资格证由省煤管局颁发,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营业执照由省工商局颁发,有效期至2012年5月13日。

(三)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三段绞车道左二片一上山掘进工作面,其上部为7号煤层采空区,距左二片车场岔口140m。3月18日该工作面拉门,沿4号煤层底板掘进,巷道坡度21°,使用木棚支护,事故前已掘进8m。工作面使用局部扇风机供风,风筒直径285mm,未安设甲烷传感器(见矿井平面示意图)。

  2.事故经过

  3月22日5时30分,白班班长周广均等26人入井作业。8时30分,在地面的坑长黄云涛接到周广均电话,告诉他左二片一上山冒顶把徐瑞洪埋住了,黄云涛随后打电话向崔立 庆汇报,之后组织并带领电工王忠武、机修工胡军等15人入井抢救,此时井下共有41人。10时左右,井下其它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先后有13人升井。10时50分,地面人员发现立井口有黑烟冒出,于桂芳等人得知情况后,打通了三段绞车硐室电话,绞车司机刘彦杰告诉她三段下山下部传来爆炸声,并有一股黑烟涌上来。于桂芳等人意识到井下发生了事故,于11时31分打电话向灯塔市安煤局副局长李光宏报告,随后打电话请求灯塔市矿山救护队救援。13时30分左右,在井下二段和三段绞车道作业的6人先后安全升井。

  3.抢险救援过程

(一)国家、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全力救援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施救,全力搜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常务副省长许卫国,副省长赵化明、薛恒,辽宁煤监局、省煤管局、沈阳煤业集团、辽阳市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统筹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国家煤监局副局长王树鹤于当晚赶到事故现场,传达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重要指示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的批示,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付建华局长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抢险救援过程

  11时34分,灯塔市矿山救护队队长刘家兴接到于桂芳 的请求救援电话,带领5名队员于12时到达煤矿。简单了解情况后,刘家兴及3名队员入井探查,走到三段左二片车场岔口时,发现2名人员,其中1人死亡,1人受伤,随即将伤者护送升井,然后带领队员进入左二片巷道探查搜救。在左二片车场岔口里约5m处发现1名遇难人员;走过风门后,距岔口15m处的回风上山口附近又发现3名遇难人员。继续前行至距左二片风门57m处,看到巷道已经冒落严实,测得此处CH4浓度25%、CO浓度1500ppm,之后撤离该区域。

  辽宁煤管局、煤监局14时15分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沈阳煤业集团救护大队协助抢险救援。15时45分,沈煤救护队赶到现场,在灯塔市矿山救护队的配合下,对三段左二片、右一片、右二片等巷道进行了三次探查和搜救,发现右二片一、二、三上山均已冒严,四上山回风巷道向右3m处冒严,均无法进入左二片一上山事故区域,也未发现被困人员。救援指挥部判断16人被困在左二片运输大巷及一上山区域内。23日1时25分,5名遇难人员遗体运至地面,之后救护队开始恢复左二片风门,在三段绞车道左一片上部设臵局部通风机,15时40分,开始向左二片巷道供风排放瓦斯。

  3月24日1时30分,救护队测得三段绞车道变坡点下100m区域CO浓度在100~1400ppm之间,同时发现此段下山右侧高温带长度20~30m,火区附近入风道密闭前高顶CH4浓度在5%以上。救援指挥部立即研究对策,鉴于灾区实际情况,为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凌晨4时决定:暂停井下救援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停止井下供电,连续监测 回风井气体浓度,采取地面钻孔向高温区域注水并抽放采空区瓦斯的综合措施。3月24日14时开始打钻,至4月1日12时20分,共打钻孔9个,其中成功钻孔2个,累计注水量170吨。

  3月26日,省政府请专家论证认定,井下被困人员已无生存可能,鉴于灾害矿井实际情况,建议采取向井下注氮方式进行灭火。4月1日17时30分,抢险指挥部决定停止主扇运转,封闭主副井口,向井下注氮灭火。

  4.事故的瞒报、迟报过程

  2012年3月22日8时30分,大黄二矿井下三段左二片一上山发生冒顶事故,埋住1人,矿方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行组织人员施救,属于瞒报。10时50分,于桂芳得知主井口有黑烟冒出后,向井下各作业地点打电话了解情况,于11时31分向灯塔市安煤局副局长李光宏报告,李光宏直到13时57分才向局长孙天中报告,属于迟报。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暴露的主要问题

  1.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三段绞车道左二片一上山处理冒顶过程中,顶板再次冒落,与上方7煤采空区贯通;采空区内高浓度瓦斯涌出,与新鲜风流混合稀释后,其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采空区内火区残火坠落到冒顶处,引起瓦斯爆炸(见事故矿井示意图)。

(二)间接原因

  A.该矿不执行地方政府监管指令,未经验收,擅自组织 人员入井作业,违法组织生产。

  B.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虚设;没有执行领导带班入井制度。通风系统不可靠。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矿井监控系统不完善,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设臵甲烷传感器;没有编制防范矿井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

  C.瞒报、迟报事故。作业地点发生冒顶埋人事故时,矿方瞒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人员密集作业,导致事故扩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灯塔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没有及时上报。

  D.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存在漏洞,违法生产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有关职能部门未落实监管职责,对停产期间的煤矿巡查、包保责任不落实。

  2.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该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并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经复工验收仍然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地方煤矿作业人员自主保安意识薄弱,“六项权利”没有落实

  三是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没有二个安全出口。

  四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风量不足。

  五是该矿通风管理混乱,在井下冒顶与上部采空区冒透的情况下处理冒顶,未采取防范采空区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

  六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七是事故发生后,该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现已抓获),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也错过了第一个最佳救援时机。

  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九是煤炭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反应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打非治违”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对煤矿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没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辽宁省政府对32名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1.王正谱, 中共党员,辽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辖区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

  2.吕有宏,中共党员,辽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辽阳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张利传,中共党员,辽阳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辽阳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杨玺佩,中共党员,辽阳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升,中共党员,辽阳市煤炭行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辽阳市煤炭行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工作。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庆亮,中共党员,辽阳市煤炭行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隋显利,中共党员,灯塔市委书记。给予通报批评。8.李敬大,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负责灯塔市政府全面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9.张宏伟,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0.高栋清,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负责局党委的全面工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分处。

  11.孙天中,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负责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行政全面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2.李光宏,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宏宇,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煤炭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从灯塔市国土资源局借调),负责西大窑镇停产煤矿巡查检查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郭旭,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煤炭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从灯塔市公安局借调),负责西大窑镇停产煤矿巡查检查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郑立仁,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煤炭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灯塔市煤炭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全面工作。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胡广新,中共党员,灯塔市煤炭联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主要负责西大窑镇停工、停产煤矿的巡查、检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赵春明,中共党员,灯塔市矿山救护队工程师(聘用),协助大黄二矿的技术管理工作(兼职)。借助工作之便,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劳动报酬。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谢忠良,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西大窑镇党委书记,负责西大窑镇党委全面工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免职。

  19.李耀林,中共党员,辽阳灯塔市西大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西大窑镇政府全面工作。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李洪仁,中共党员,灯塔市西大窑镇企业办主任(聘 用),负责全镇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李辉,中共预备党员,辽阳灯塔市西大窑镇企业办副主任(临时工),负责辖区内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李庆君,辽阳灯塔市西大窑镇企业办工作人员(临时工),负责辖区内大黄二矿等8家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予以辞退。

  23.沈博,挂名技术负责人。由颁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4.刘洪岩,挂名机电矿长。由颁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5.李健,挂名安全矿长。由颁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6.崔立凯,挂名生产矿长。由颁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7.李世宏,挂名矿长。由颁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28.沈 思,于桂芳之子,协助其对外联系、采购、销售等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并逃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29.沈铁夫,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30.崔立庆,股东之一,负责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31.于桂芳,股东之一,负责煤矿对外联系、采购、销售等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32.黄云涛,坑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同时,责成辽阳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防范措施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认识,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技改、维修和停产矿井的安全监管,完善“驻矿”、“包保”等各项措施,严防违法生产。加大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办矿水平。

  2.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治违”的工作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煤矿借“技改”名义出煤、以“维修”名义出煤的违法行为。3.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加强对井下煤炭自然发火的监测,建立制度,完善措施;安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有效,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名副其实,人证相符,履行法定职责,严禁弄虚作假。

  5.增强矿主的法律意识,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矿主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矿的理念。要强化煤矿执行监察监管指令的自觉性,促使煤矿企业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在此,我们对“”事故中逝去的22名煤矿员工表示深切的哀悼,事故给家属造成的巨大心灵创伤表示深深的歉意;事故对全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了重大影响,我们向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做以深刻的检讨。我们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铭记事故教训,扎实努力工作,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1年10月11日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 “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3月22日,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实,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被困、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时间,科学施救,全力解救井下被困人员,同时切实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已责令该矿停工,矿井尚未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复工验收。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下三段左二片巷道冒顶造成与上部采空区沟通,采空区瓦斯涌出,在处理冒顶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并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经复工验收仍然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没有二个安全出口。三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风量不足。四是该矿通风管理混乱,在井下冒顶与上部采空区冒透的情况下处理冒顶,未采取防范采空区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后,该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现已抓获),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七是地方相关部门对该矿技改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该矿以技改名义得以保留(不具备技改条件、储量不足20万吨),逃避关闭。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工作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打非”重点,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严格制定并执行矿井整合技改准入标准,加强对此类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以技改名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二、加强对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特别是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停而不整、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行为。停产停工煤矿需要下井实施检修、维修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检修、维修程序,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各地区要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提出复产复工申请的煤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停产停工矿井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恢复生产、建设时,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煤矿企业要完善通风系统,严防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和施工。要摸清煤层、采空区瓦斯赋存情况和可能存在异常涌出的区域,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瓦斯大量涌出引发事故。要全面排查和治理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一旦发现险情和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地方政府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切实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引发的煤矿事故,以及事故后存在瞒报、谎报、迟报和逃匿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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