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3篇(协议保密条款)

时间:2022-10-26 11:43:5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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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3篇(协议保密条款)

保密协议1

  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浙江省临海市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9号,邮编:(以下简称“吉利”),作为本协议之甲方;

  及

  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邮编:(以下简称“”),作为本协议之乙方;

  在本协议中,“吉利”与“”单独称为各方,一并称为双方。

  鉴于甲乙双方愿意就(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以下条款达成共识:

  第1条 定义

“信息的公开”

  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披露方”

  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接受方”

  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对该方的绝大部分资

  产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

  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零部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内容的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必须在披露时标明有“内

  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它同等标志。

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

  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

  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

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

  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之信息(背景保密信息)以及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

  生之信息(新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

  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

  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

  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

  义务的信息;

“背景保密信息”

  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 “新保密信息”

  所谓“新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除“背景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技术、经营保密信息。

  第2条“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义务

接受方应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类似信息的同等审慎态度保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

  信息”,但该等审慎度不应该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接受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

  员,“接受方”有义务要求必需知晓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并经常检查其雇员对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间,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

  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关联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第三方,则需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接受方”有权将“保密信息”传达给其“关联方”,但条件是该等“关联方”应接

  受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的约束。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发布、公开有关本协议书描述的“保密信息”。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发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时,发现方

  有义务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书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发现方可以协助被泄密方防止该等“保密信息”进一步被泄露。发现方因阻止该等“保密信息”被进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费用,由被泄密方承担。

  第3条 “保密信息”的产权、使用权

本项目开发之前所产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为各方所有,本保密协议的签署并不产

  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转移;但针对本开发项下所产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为基础,则接受方可以免费使用该等“背景保密信息”。

本项目开发期间所产生的“新保密信息”,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4条 保证条款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任何其它保证,包括对于商业适销性、适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证。

  第5条 “接受方”保密义务期限:

  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应在其自披露方处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五(5)年内有效。

  第6条 继受及受让

  本协议应对本协议每一方各自的继受人及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该等继受人及受让人的利益。不过,未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当任何一方通过吸收合并、重组、新设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方式转让给某一权益继承人时,则无须该等同意。

  第7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

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该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举证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张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相关利益时,需证明该“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价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

  第9条 其它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语言:

  如果本协议以中英文签署,以中文为准,英文只具参考之用。

  协议修改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保密协议,该补充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协议中被修改条款自补充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自动失效,原保密协议中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效力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吸收并取代双方之前有关其保

  密义务的所有交流。

本协议是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与商务合同所规定内容

  发生冲突,以商务合同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证。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2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而直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使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和侵犯,特签订本条款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补充: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公司尽可能培养乙方并提供乙方发展空间,使乙方熟悉与熟练掌握公司业务,乙方在受聘服务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为此制定的一切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本条款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指公司对业务、技术、市场及管理等一切信息,具体包括客户名单信息、产品品种、规格、制作标准与客户交易价格等等在内的属公司掌握的一切经营信息。与产品有关的一切信息不限于甲方自行设计产品,也包括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方(如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产品信息资料和材料。乙方对此

  已充分了解与理解。

  3.乙方对自己接触到的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物品出示给公司内部无关人员,也不得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的信息披露给公司内无关人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到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团体、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保证不得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相关资料带离公司或私自复制而占为已有、擅自保管。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将上述资料和相关物品交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出具交付凭证。

  相关资料和物品包括:公司所有业务合同、销售政策资料、定价单、生产技术文件、客户及合作单位名单、有关客户及合作单位的所有书面信息资料、载有公司产品花型、款式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图片和光盘及产品本身、样品等等。

  5.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去其他同行业企业或者自行从事与甲方同行业工作或经营活动。甲方在乙方上述限制从业期内,向乙方支付不低于杭州市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以补偿乙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6.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后,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有关公司的任何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合同终止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之后,手中不得留存公司任何资料和物品。

  7. 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义务及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万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

  赔偿责任。如违法或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通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保密管理规定》乙方已知悉,并保证遵守,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甲方(盖章):

:年月乙方(签名)日

保密协议3

  投标工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参加“XXXX”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相关保密条款要求,为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工作组成员向新能源公司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1.为进行本次投标之目的,由新能源公司以书面、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编标过程形成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均作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仅限于本次投标工作组成员进行讨论。

  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之规定,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信息的使用、保管和传递

  乙方保证仅为本次投标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有关的各种图纸、数据、资料,并不会以任何形式输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和国家。

  乙方保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与本次投标无关的公司内部、外部人员等任何人泄露、公开、传播、散布、讨论任何保密信息。如为本次投标之目的,确须向新能源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由新能源公司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采取保密措施,并将保密协议报公司备案。

  4.保密信息的返还、删除或销毁

  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一旦公司要求,乙方保证按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返还、删除或销毁。

  5.保密义务的不可转让性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负的保密义务不得让与他人。

  6.法律责任

  如乙方因故意、过失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任何保密信息泄露、公开或为第三方知晓,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保密协议自签署后生效,不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投标项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保密义务均保持有效,除非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

  8.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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